環(huán)境與化學工程學院2024-2025學年本科生國家勵志獎學金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yè),激勵他們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德智體美勞全面發(fā)展,根據《本專科生國家勵志獎學金實施細則》(財科教〔2019〕19號)和陜西省政府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用于獎勵資助我校計劃內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學生(以下簡稱“學生”)中品學兼優(yōu)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三條 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我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的評審工作,學生工作部(處)學生資助中心具體負責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審、發(fā)放的組織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獎勵資助標準與申請條件
第四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獎勵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條 凡符合下列基本條件者,可向學校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guī)章制度;
(四)誠實守信,道德品質良好,上一學年誠信評價等級為3A(含3A)以上;
(五)努力學習,刻苦鉆研,學習成績優(yōu)良,上一學年學習成績和綜合素質測評成績排名均在專業(yè)前30%,綜合素質測評等級為4B(含4B)以上;
(六)積極進取,奮發(fā)向上;
(七)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第六條 同一學年內,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或社會專項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獎學金、社會專項獎學金和綜合測評獎學金。
第三章 名額分配
第七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評選人數以省財政廳、教育廳當年下達給我校的名額為準,學校根據各學院學生人數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比例,結合各類獎學金名額分配、專業(yè)設置等因素綜合考慮下?lián)車覄钪惊剬W金名額。
第四章 申請、評審和發(fā)放
第八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每年9月開始受理申請,當年12月31日前完成評審和發(fā)放工作。
第九條 每年9月30日前,學校接到省財政廳、省教育廳下達的名額通知后,向各學院下?lián)茉u審名額。學生根據本辦法規(guī)定的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向學校提出申請,并遞交《本專科生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表》。
第十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評審和發(fā)放程序
(一)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國家勵志獎學金獎勵資助對象的基本條件、申請學生的日常表現及家庭經濟情況,在民主評議、年級推薦小組推薦的基礎上,初步確定候選人名單,并在院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經學院黨政聯(lián)席會議研究通過,報學生工作部(處)審核;
(二)學生工作部(處)對各學院報送的候選人材料進行復審,提出建議名單,經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議后,報校長辦公會審定,并在校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上報省教育廳;
(三)每年11月30日以前學校接到省教育廳國家勵志獎學金評選結果批復后,12月31日前學校將國家勵志獎學金一次性發(fā)放到獲獎學生的銀行卡中,并記入學生的學籍檔案。
第五章 監(jiān)督和檢查
第十一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yōu)的原則,嚴格執(zhí)行班級、學院、學校三級公示制度。
第十二條 學生工作部(處)、財務處、各學院要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勵志獎學金的評審和發(fā)放工作,確保國家勵志獎學金真正用于資助品學兼優(yōu)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十三條 財務處應對國家勵志獎學金實行專戶管理,專項核算,專款專用,同時接受審計、紀檢監(jiān)察等部門的檢查和監(jiān)督。
第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工作人員,學校將視情節(jié)追究有關人員和責任人的責任:
(一)未按照學校規(guī)定的工作程序開展工作;
(二)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虛報冒領國家勵志獎學金;
(三)截留、挪用和擠占國家勵志獎學金;
(四)擅自變更獎勵對象;
(五)其它違紀情況被學生舉報,經核查情況屬實。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受獎學生,學校將分別給予通報、停發(fā)或收回國家勵志獎學金等處罰。
(一)觸犯國家法律法規(guī)受到處罰;
(二)違反校規(guī)校紀受到學校處分或處理;
(三)未按要求完成義務勞動和社會公益活動;
(四)平時生活不節(jié)儉,有與其家庭經濟狀況明顯不符的較高消費行為;
(五)休學、退學、轉學學生。

